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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5时30分,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与于某某在兰西县污水处理厂因欠钱一事发生口角,于某某持铁棍殴打金某甲,并将劝架的金某甲的姐姐金某乙打倒在地,撕打中于某某被拌倒,金某甲见状用脚踢于某某的面部,将其眼部踢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金某甲对于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日,金某甲到兰西县公安局兰西镇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及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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