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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55********,朝鲜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街***住宅**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6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30分许,在珲春市**街**住宅**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家中,金某甲与被害人金某乙因之前打麻将时产生矛盾而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过程中,双方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面部等部位。

2020年6月9日,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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