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社区**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许,在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朝圣路上桃园街102号金某乙(金某甲的姐姐)家门口,金某乙、宋某某与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得知消息后前来帮忙。金某甲赶到现场后,在冲突中慌忙之下钻进邻居唐某某家的车库里,并在车库中寻找工具,唐某某见状便上前拉扯,拉扯过程中,金某甲将唐某某推倒,造成唐某某盆骨骨折(两处)。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金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3日,金某甲已支付唐某某赔偿款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当事人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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