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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身份证号码32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4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 次(2020年4月14日至5月13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刘某某(已被不起诉)合谋为骗取钱财,金某甲谎称其是**公司驻中国代表处执行董事,程某某外甥,刘某某谎称自己曾是**电视台市长访谈的记者主持人,其与国家电网高层领导的关系好,可帮助被害单位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年内在国家电网销售5个亿公司产品,并以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设备销售顾问咨询合同”,骗取现金300万元。刘某某分得赃款168万元,金某甲分得赃款132万元。金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已退还所骗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非法占有故意、履约行为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金某甲不起诉。

天长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依法退还。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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