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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6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2********,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郑某甲、周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海市尤溪镇、江南街道、大洋街道等地以拉车门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郑某甲、周某某在临海市尤溪镇花莲村,窃取被害人郑某乙放在车里的一包1916香烟、一包黄金叶香烟及现金200元左右。经价格认定涉案的1916香烟价格90元,黄金叶香烟价格95元。

2、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郑某甲、周某某在临海市尤溪镇下涨村,窃取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包硬壳中华香烟,经价格认定涉案的香烟价格41元。

3、2020年9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郑某甲、周某某、林某某在临海市江南街道长溪路靠近峙山村路口,窃取被害人郭某某放在面包车内的一包餐巾纸。

4、2020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郑某甲至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花园盗窃,由金某甲望风,后郑某甲至大洋街道张洋路,窃取被害人金某乙放在车内的硬中华香烟4包、硬黑利群香烟2包、软红利群香烟3包、红苏烟2包香烟,郑某甲窃取香烟后,将其中部份分给金某甲。经价格认定,涉案香烟价格为359元。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临海市大田街道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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