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2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奚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销售“六合彩”,并招揽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为其销售“六合彩”。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接受金某乙、金某丙投注22050元,并上报至奚某某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金某乙、金某丙等的证言;
3、奚某某、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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