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非法占用农田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里**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与其兄弟金某乙、金某丙于2003年3月20日向澄海区**莲华镇**南塘村经济联合社租用**南塘村**下洋片一段、二段、三段等土地共102.8亩(性质基本农田)用于种植鲜花,金某丙交给其儿子金某某经营,后因种植鲜花亏损,三人分地各自种植。自2016年7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为饲养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其租用的农用地搭建养鹅棚、挖池和填碎石。2017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以其租用的农用地南塘村下洋片一段作为住所,与金某乙、金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合资注册成立汕头市澄海区**科技良种专业合作社,由其担任法人代表,负责管理饲养鹅,并继续扩建鹅棚、挖池和填碎石,扩建地面积共2000多平方米。至2019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搭建养鹅棚,挖池和填碎石毁坏基本农田面积16.262亩,造成基本农田大面积毁坏。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南塘村下洋片违法用地由地块1、地块2组成,地块1有2个养鹅场(STLHNT-01、STLHNT-02),地块2有1个养鹅场(STLHNT-03),总面积为10841.2㎡,约16.262亩,图幅号为F50G010045,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水田(011)、可调整果园(021K)、建设用地(20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类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目前,该地块现状伟养鹅场,建设有大棚、水池,露天区域用碎石铺填,经过实地调查大棚内部也是用碎石铺填,水池为水泥建造,地块1有2处大棚已经硬底化。该地块表层为鹅粪,下面填埋碎石,已经没有耕作层土壤。 经澄海区国土资源测绘队对该地块进行测绘(见附图1),棚面积为5298.65㎡,约7.948亩,池面积为960.4㎡,约1.441亩,填碎石面试为4582.15㎡,约6.873亩。现场调查发现由于建设养鹅场大棚、铺设碎石等原因,表层已经不存在耕作层土壤,导致农田生态系统、农用地功能受到严重破坏,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了严重影响,农用地的农作物种植条件已经被严重毁坏。

2020年1月15日,澄海区莲华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局对金某甲所占用的农用地进行验收:该片区已进行回填覆土、地块平整等整改措施,整改后地块田间道路和排灌渠等农用条件、耕地使用功能已得到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属性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林某甲、金某乙、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

4、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分析鉴定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到案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了修复,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