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收购苏卡达龟龟蛋,并成功孵化苏卡达龟1只。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将该苏卡达龟饲养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的住处。经鉴定,涉案的龟类动物为苏卡达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人民币2500元。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人民币2750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愿认罪认罚;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已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4.将该苏卡达龟作为宠物饲养,属于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该苏卡达龟饲养较好,仍存活且目前已得到救护;5. 系初犯、偶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涉案被查扣的1只苏卡达龟现已被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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