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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非法经营)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市**县**街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龙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曾某某商议策划并共同出资购买一批烟丝拉运至缅甸贩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某某负责联系购买烟丝,金某某在瑞丽等待接货。杨某某、曾某某联系货车车主王某某,商议拉运烟丝的事情(运费人民币13200元)。10月23日,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陶某商议,由陶某驾驶王某某号牌为云******的白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去装运烟丝,10月25日14时,陶某驾驶着王某某的货车从**县城出发,在曾某某和朱某某的带领下,在**县一个不知名村庄装好烟丝后到达**县母鸡山服务区与杨某某等人汇合。当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车,带着朱某某、曾某某前面探路,陶某驾驶着货车跟在后面前往德宏州瑞丽市。10月26日11时30分,拉运烟丝的货车在杭瑞高速公路K2768公里处休息区被查获,当场从车内查获外用绿色编织袋、内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烟丝200包,净重4940千克,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元(362127.00)。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龙陵县公安局认定金某参与杨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烟丝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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