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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溪县XX砖厂、张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X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金溪县XXXXXX2020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金溪县XX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61027MA35FQXXXX,所在地金溪县XX乡XX村XX组XX号。

诉讼代表人曾XX,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家住金溪县XX乡XX村XX组XX号。

本案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XX、被不起诉单位金溪县XX砖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XX砖厂系曾XX和被不起诉人张XX两人于2006年度最初建成并运营的。XX砖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等证件,但一直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XX砖厂坐落在XX组XX山场,该山场系曾XX、曾YY、曾ZZ三人个人名下分得的山场,该砖厂法人代表为曾XX,但具体负责人为张XX,曾XX占60%股份,张XX占40%股份, 其中张XX名下还有三位股东,分别为曾XX、曾YY、曾ZZ三人,各占10%股份。2017年2月,曾武兴与张XX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张XX与曾XX、曾YY、曾ZZ、曾AA各占20%的股份。

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金溪县XX砖厂占用林地面积合计29.5亩,所占用林地上的植被完全灭失,林木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林地性质被改变。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XX向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部分植被恢复费九万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被不起诉单位金溪县XX砖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实施建窑、建房、取土,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面积达29.5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被不起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同时,金溪县XX砖厂为非公企业,且被不起诉人张XX、被不起诉单位金溪县XX砖厂,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已缴纳了部分补植复绿费,并同意补齐补植复绿费用,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金溪县XX砖厂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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