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2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贵阳**汽车服务部员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5****的小型轿车由南明区花果园往五里冲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里冲路与贵溪**道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便将其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5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