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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钊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2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被不起诉人钊某某因琐事与其妻子张某某在家中发生殴斗,期间,钊某某持木质椅子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3月3日,张某某向侦查机关要求不追究钊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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