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钟千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村**号,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于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10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千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千发于2019年10月3日下午14时许,来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市场内买菜时,发现市场内的一条电缆被剪断,于是就想盗窃该电缆去卖。大约到了16时许,钟千发就从家里拿来一把伸缩梯和一把管剪来到**市场内将电缆剪断。到了2019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钟千发再次来到**市场旁边,将剪断的电缆拉下,并把拉下的电缆绑好,因听到有摩托车进入**市场的声音,后钟千发就将伸缩梯和拉下的电缆丢弃在现场,并迅速逃离了现场。经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于2019年10月4日起,在用电缆价格和废旧电缆价格合计为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玖分(¥8616.29元);于2019年10月4日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陆拾贰元整(¥12162元)。
本院认为,钟千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千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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