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喜,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了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钟某乙,在信宜市**一路**书院旁边赖某某的赖茅酒行盗窃到113条香烟和74支赖茅牌白酒,后钟某甲、钟某乙将113条香烟以1626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钟某丙,被不起诉人钟某丙再以约18000元的价格卖给两个化州市的老板和一个阳江市的老板,获利约2000元。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254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丙的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赖某某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盗窃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丙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属于初犯,案发后其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钟某丙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