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与“某子”(身份不明,在逃)商量,决定做“***”APP诱使他人上当投资,以期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操作步骤为:先添加微信好友,再在微信好友中诱使他人上当,在虚假的APP投资平台内投资。由“某子”提供16部作案手机,分别预置好微信号,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李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王某乙(不起诉)、王某丙(不起诉),王某丙再邀集其外甥钟某甲(在逃)的甘肃籍亲戚钟某乙(不起诉)和钟某丙(不起诉)及陈某某(不起诉)。由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出面,租用了湘潭市雨湖区**乡**村****房,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据点。“某子”叫来 “某哥”(身份不明,在逃)教王某甲等人先操作作案微信,添加好友,布置任务为每人500个,承诺返现比例为诈骗金额的20%。王某甲安排王某乙负责管理,将作案手机分发给王某丙、钟某乙、钟某丙、陈某乙每人各二部,开始疯狂添加微信好友。添加微信好友后,由王某乙收集添加的微信好友资料,交给王某甲和“李某某”,王某甲再将资料交由“某子”,由“某子”操作诈骗得手后,再按相应比例分红。2019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湘潭市雨湖区**乡**村****房将王某乙、王某丙、钟某乙、钟某丙、陈某某抓获时,五人己基本完成微信好友添加任务,即每人500个。
本院认为,钟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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