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许,钟某甲、钟某乙、邓某某三人因田地被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石场的泥石流淹埋纠纷,开车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楼要求处理,邓某某先将泥土倒洒在办公楼内,三人在找负责人理论过程中与石场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钟某甲手持柴刀,邓某某、钟某乙持锄头对石场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石场员工躲避,钟某甲、钟某乙将办公楼的三扇房门,一张床砸坏。经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毁坏的三扇房门及一张床,估价人民币1100元;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得到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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