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9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雇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张某乙、钟某甲、钟某乙组成工程队,挂靠深圳市*******有限公司,从事电信工程施工工作。2020年 7月26日,黄某某和张某乙经踩点发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路*******到******路段通信井里有通信电缆线,经过张某甲的同意后,通知钟某甲、钟某乙于次日实施盗窃。2020年 7月27日6时许,黄某某、张某乙、钟某乙、钟某甲驾驶张某甲的粤B32****黄色工程车,来到上述路段,使用车上的施工工具盗窃该路段通信电缆400余米。得手后黄某某等四人将盗窃的通信电缆运回工程队驻地,由张某甲负责联系买家。经微信联系后,张某甲让黄某某、张某乙、钟某甲开车将盗窃的电缆运往广州市**区**街**村**路*号********有限公司简某某处销赃。简某某将收购电缆的人民币26246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甲。
2020年7月28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房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钟某甲、钟某乙抓获归案。案发后,深圳市*******有限公司已修复被害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被盗的通信电缆,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对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钟某甲、钟某乙予以谅解。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6270元。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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