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聚众斗殴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某壹,男,1961年****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号,住湛江市霞山区********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壹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4日14时,施某某(已判决)因自家香蕉树被扫墓的钟氏村民毁坏,引发打架。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施某甲、陈某某夫妇、施某乙等人起哄、挑唆施姓村民,扬言要打击报复扫墓的钟氏村民。施某某带着施姓村民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西边拦截扫墓归来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均起诉)等人,后双方在施某丙屋旁引发打架,导致施某甲被打致轻伤二级。施某甲受伤回到村中,施某丁、施某戊、施某戌和施某庚、施某辛、施某壬、施某葵、施某乙(均起诉)等人见到此状,便持工具与钟姓村民聚众斗殴,并向钟姓村民砸石头,导致钟某戊、钟某戌身体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钟某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等人手持工具与施姓村民对峙,并向施姓村民砸石头回击。坡头派出所民警劝阻双方,并叫钟姓村民撤离现场。钟姓村民撤离后,施姓村民对钟姓村民留在现场的电动车、摩托车进行打砸、毁坏,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钟姓村民电动车、摩托车损毁的价值人民币990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钟日荣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