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绰号:**阿姨,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丘某甲,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黄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丘某甲、俞某某、黄某乙(以上2人另案处理)在蕉岭县**镇**大厦一楼老人活动中心过道内开设赌档,共同组织参赌人员丘某乙、蒲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张某甲、丘某丙、江某某、张某乙、古某某、赖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段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黄某丙、傅某某、李某甲、曾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丘某丙、曹某某、赖某乙、曾某乙、涂某某、李某乙、赖某丙、陈某乙、汤某某(以上27人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档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牟利。期间,黄某甲负责赌档的日常管理,并提供扑克牌、桌椅等,俞某某、黄某乙负责抽取“水钱”、打扫卫生等,钟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煮饭,丘某甲负责望风。至2019年10月30日,该赌档从中抽取“水钱”共人民币18000多元,钟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丘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两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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