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6年年初,同案人王某某遇到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遂提出将其本人耕作的幸福农场26队263、274地大约200亩土地承包给钟某某等人采石。钟某某经现场观察,发现该土地100亩左右有石头可采,于是就于2016年2月1日与王某某签订租地协议书。不久后钟某某邀另一同案人蔡某某一起共同出资合股在该土地采石,一直采石至2017年年中。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该采石破坏土地占地面积为101.617亩,其中旱地8.159亩、有林地15.051亩、其他草地78.407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三人积极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绿复耕,得到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钟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复耕证明书、复绿相片、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 照片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对破坏的农用地复绿复耕,主动减少土地资源危害性,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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