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又名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乳名钟某己,绰号“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一里**号**室,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瑞金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国旺、谢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又名赖某丙,绰号“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赖某乙(绰号“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组。2001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绰号“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1993年因涉嫌诈骗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三个月;1994年因诈骗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因寻衅滋事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1994年,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经营瑞金往返赣州线路班车时因经常超载而被会昌县西江交警队处罚,钟某甲因而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1994年12月16日,会昌县西江交警队协警许某某、周某某到瑞金县小汽车修配厂内领取单位维修车辆。钟某甲得到这一消息后,就邀请等多人乘坐一辆微型车前往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瑞金县小汽车修配厂。14时许,钟某甲等人持刀、棍等工具冲入瑞金县小汽车修配厂内追打许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趁乱逃走,钟某甲等人则先后在修配厂一楼空坪及二楼办公室内群殴许某某,致许某某右膝关节等处受伤。1995年7月17日,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许某某损伤情况进行了检查,结合瑞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资料,于同年7月18日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9年4月19日,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某损伤情况进行重新检验,结合许某某1994年在瑞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重新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1日,钟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5000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涉嫌参与本案的证据不足。
2、1995年10月15日晚,刘某甲、杨某某与赖某丙(已判刑)在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瑞金市**镇**路红都影院附近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甲、杨某某对赖某丙进行殴打。次日(10月16日)上午,刘某甲邀集杨某某、任某某、“阿某某”(身份待查)等人前往象湖镇岗背村赖某丙家协商处理。赖某丙事先准备好刀、铳、猎枪等并叫来了刘某乙(已判刑)、钟某甲等人,钟某甲站在赖勇家二楼阳台上持一把猎枪等刘某甲等人到来。刘某甲等人骑摩托车来到赖某丙家后,钟某甲便持猎枪对着刘某甲等人并叫他们不要动。之后,刘某乙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刘某乙持铳朝刘某甲左髋部开了一铳,但未打中,杨某某趁机逃走。赖某丙与刘某乙一起用铳柄、拳脚殴打倒在地上的刘某甲。案发后,刘某甲被人送往瑞金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赖某丙和刘某乙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被害人对钟某甲表示谅解。
3、2000年4月21日晚,钟某甲带着福建籍朋友章某某、林某某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天伦阁桑拿中心嫖娼,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章某某、林某某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钟某甲以此为借口,带人多次到天伦阁桑拿中心找老板华某某,并打砸店内门、柜子、沙发等,要求华某某承担被处罚的罚款10000元。华某某迫于无奈与钟某甲协商,最终同意付8000元给钟某甲了结此事。之后,华某某将8000元现金通过谢某乙手转交给钟某甲。案发后,钟某甲退赃8000元。
本院认为,钟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没有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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