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住安徽省淮北市**区*庄**村**栋**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系以销售通保莱保健品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成员等级分明,分总裁、执行董事、官方代理、总代、省代、市代、一级代理、销售客服;该诈骗犯罪集团的销售成员通过在微信群内发送“加我免费看片”等信息添加、物色男性好友,通过发送虚假的产品功效图片、信息,夸大产品疗效,向受害人高价推销男士精油、男士喷剂以及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依靠制式的话术手册,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受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汇款,个别受害人接到产品后发现无效要求退款,该犯罪集团则多次推托,拒不退款。
其中该犯罪集团的总裁罗某某、赵某于2017年相继分别在湖南省浏阳市创办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淮北市创办安徽省**有限公司。其中罗某某伙同张某某(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成立湖南***商贸有限公司,依托于此招聘并培训官方代理人员二十余人,省级代理刘某某等人。赵某以及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石某(赵某的丈夫),于2018年年初招募王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成为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的官方代理。后王某某于2018年9月份在安徽省淮北市**广场****房间创办**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依托于此招聘并培训代理人员程某某、苗某等人,其中其下线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的总代陈某某,在柘城县开办柘城爱康运营中心,与姜某合伙在商丘开办通保莱产品销售网点,依托于此与其妻子李某某招聘并培训代理人员付某某(市级代理)、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安徽省淮北市**广场****房间创办淮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托于此招聘并培训代理人员钟某某、赵某、李某某、杨某、杨某等人,以上均分别构建一个以销售保健品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
另有赵某、石某的下线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某,于2017年12月份分别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E02室创办淮北**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E05室创办淮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托于此在**E02室招聘并培训代理人员钟某某(E02室由种某某负责,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总代)、杨某某、闫某某、豆某某(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总代)等人;在E05室招聘并培训代理人员孙某(E05室由孙某负责,河南通保莱有限公司总代)、黄某某、石某某、谷某某等人;构建一个以销售保健品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
该犯罪集团中的王某某及其下级代理,自2017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销售挺博士、通保莱保健品的销售金额合计:422734.66元,在此期间其中钟某某销售额:97270元,诈骗受害人126人;赵某销售额:5298元,诈骗受害人5人。李某某销售额:32138元,杨某销售额:98078.66元,杨某销售额:101174.00元。案发后赵某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