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金某甲等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县,住****自治县**镇**村委会*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羊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省**市***路附近办理八张银行卡(**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各一张)交给钟某某(另案处理),后钟某某将该八张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某(在逃)。被不起诉人羊某某获得非法利益20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许某某被“支付宝客服”以被骗是否系本人操作为由通过网银转账到羊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29)9816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