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飞,男性,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511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所五梅*号附*号,住址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飞驾驶赣C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20国道由黄岗镇往芳溪镇方向行驶,途径G220国道1621KM+100M宜丰县放溪镇先锋场路段时,从后方碰撞到在道路右前方由受害人李某章驾驶正常直行的自行车,造成李某章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章于2019年12月11日15时1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924120200000382号认定,犯罪嫌疑人钟某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