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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于都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清晨,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赣B2***、赣B6**挂)从于都县城出发,前往瑞金市万年青水泥厂。5时16分许,行驶至323国道会昌县西江镇西江一桥路段时,被害人许某某骑三轮自行车自西江一桥西北侧叉路口驶上323国道并左转弯。因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动态,钟某某所驾车辆撞上三轮自行车尾部,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钟某某停车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已取得家属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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