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2年**月**日,身份号码321023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乡**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日17时31分许,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江大桥由南向北方向非机动车道行驶大桥北堡附近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移送机关认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被害人构成重伤,侦查机关以钟某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为构罪标准,但钟某某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3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