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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身份证号码4402221991********,汉族,中专,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粤FF****号小轿车,由(北)阳江往(东)北陡圩方向行驶。15时17分许,行驶至台山市**镇**路段(荣丰海鲜楼路口)时,与正在路边行走的陈某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尊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金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金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金符合在患有多种自身疾病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右侧股骨远端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贫血、低蛋白血症等,难以纠正,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台山市交警汶村中队民警刚好巡逻到该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现场配合处理并承认其驾车肇事的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共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305226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殡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补偿死者家属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

2、证人容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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