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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3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307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驾驶赣州临时****电动二轮车沿赣州市赣县区南塘镇南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日17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赣县区南塘镇南兴大道安民药房路段(即南塘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认定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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