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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4时0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粤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沿国道325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道325线615km+150m处(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十字村委会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方向失控偏右与道路南侧路边金属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李某某受伤。其中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5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已取得李某某家属的谅解,并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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