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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从武平县**镇**村方向往武平县**镇**村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中山镇龙济村罗田溪路段,碰撞前方行人温某某,造成温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29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丈夫危力斌到达现场并报警,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某承担事实次要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温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闽F****(蓝牌)小型轿车,前部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电喇叭性能有效,转向性能、整车制动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1.被害方的全部治疗费由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承担;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该款于协议双方签字先付八万元整,余下二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不起诉人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中山镇龙济村委会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危某甲、温某甲、温某乙、邱某某、林某某、危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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