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房(自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代替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参加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钟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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