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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组,现住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2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H13路公交车上因坐错公交车及车费支付问题,与H13路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随后钟某某在该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两次拉拽公交车驾驶员致使驾驶员右手脱离方向盘,公交车驾驶员对其进行劝阻后钟某某停止拉拽,钟某某拉拽驾驶员时H13路公交车上共载有11人,驾驶员随即报警并将公交车停在路边,公安民警赶到后将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交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线路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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