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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市,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前科。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通过其手机登陆QQ聊天软件,在2019年3、4月份通过其使用的QQ账号:257164****(昵称:々****)向QQ账号:305176****(昵称为星*)的网友缪某某(另案处理)发送了32部淫秽视频,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承认大概在2019年2-5月份期间,向9个QQ群以及十几个临时会话的QQ好友发送淫秽视频及链接约300多个,其辩称10个视频链接只能看到1-2个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鉴定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犯罪前科,传播的对象相对封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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