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8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伪造广州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印章分别与许某某、汤某某、范某某签订了《健身器材合同》。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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