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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游伟文,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湛江开发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5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现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陈某某(认缴出资比例30%) 、钟某某(认缴出资比例70%),员工:吴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钟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刻字、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业务、策划承办庆典活动、品牌策划等。钟某某为了公司日常经营开展,在组织策划活动过程中,多次要求蔡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市场**家园**房内及湛江市**号**小区**幢**房等地接收并整理由已决犯王某某非法获取并提供的多个楼盘业主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方式告知业主其公司策划、组织的有关活动。经核实,蔡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3773条。

本院认为钟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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