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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3********,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程度大学,户籍地广州市越某某**街**号**街**,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街**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西华路531号的工商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存款后遗留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一时起了贪念,将该银行卡中的5000元人民币取出占为已有,后携银行卡和赃款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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