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U区5栋2单元23楼打扫卫生时,捡到被害人肖某某遗失在楼梯间的一个黑色手包,在看到被害人包内有银行卡和一张写有取款密码的纸条后,钟某某于当日早上10时许来到花果园U区8栋平台的浦发银行ATM机处,分11次将被害人包内一张工商银行卡的10300元存款取走。盗刷银行卡所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钟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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