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路**巷**号,住该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钦州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8959203******的信用卡,并于同年8月6日起启用该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逾期后,银行通过采取电话和信函方式多次向某某某催收但没有效果。截止2015年6月16日钟某某总透支101145.80元,其中本金74919元、利息费26226.8元,截止2019年12月2日,透支本息总额210812.81元。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还清全部透支款息,获得发卡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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