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伊川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凯国,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1日23时54 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8月12日0时12分在伊川县**医院提取血液10mL进行乙醇含量检测。2019 年8月16 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mg/l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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