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1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桂RG****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5国道东平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到案后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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