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茂(临电)名D8****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钟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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