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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芙蓉阁502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零时36分,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饮酒后驾驶粤EE3****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五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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