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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