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栋**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沿瑞金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拐驶入红都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瑞金市红都大道瑞金大桥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钟某某在现场拒绝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民警依法带钟某某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0月13日,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