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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时30分许,钟某某醉酒驾驶粤KS****号小客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钟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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