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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邹平市**镇**村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务农,现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朋友史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镇**村一个桥头小饭店吃饭,期间钟某某饮用一杯白酒。当日14时28分,钟某某醉酒驾驶鲁M8N***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史某某沿苏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钟某某静脉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4.5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2月3日14时28分,钟某某驾驶鲁M8N***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苏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2020年12月7日,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56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钟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9日,钟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钟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钟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2月3日,钟某某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钟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钟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钟某某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56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日中午,他和钟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钟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吃完饭后钟某某开着鲁M8N***号银色福田双排车拉他回去,当钟某某驾车沿苏实路行驶至焦桥镇**路口时,被公安交警人员当场查获。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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