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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街道**村**号,现住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凤凰城小区因修建消防栓其车被堵在里面,扫车时和物业人员发生冲突,物业人员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对钟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24mg/ml。经德州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后在小区内短距离挪车,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具结书,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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