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6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江大道九江交警中队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