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西固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固北街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100m1。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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