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F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东二段往广汉市雒城镇镇江路“新滨江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东二段108国道桥下时,被民警现场挡获。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在钟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钟某某的供述;吴某某的证言;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钟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血样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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